欢迎您光临南平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网站!http://www.www.lymhs.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您当前位置:bet365取款 >> 政策法规 >> 地方政策 >> 浏览文章
南平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九条措施(试行)
(南政综〔2017〕179号)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2日  点击:次  信息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加快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3000万元(含)以上(仅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福建省行业20强(省经信委)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6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1)在我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高于20%。(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度纳税额不低于600万元。(5)对研发机构、创投基金、以及创意、设计、软件、动漫、文化等轻资产类的总部企业和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的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高于1200万元,年度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6)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后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他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注册设立补助。对新引进的且在我市运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按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2%给予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下同)中分年安排。

(二)办公用房补助政策。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2、支持总部企业建设总部大楼,涉及总部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土地价格参照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评估确定出让起始价,其他相关扶持产业按省政府出台的最优惠政策执行。3、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成或购置办公用房产权登记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还已获得的补助。补助资金由所在地财政承担。

(三)上市补助。总部企业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奖励100万元;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奖励100万元。

(四)经营贡献奖励。1、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该项奖励资金需扣除建造或购置办公大楼以及租用办公用房给予的税收奖励部分。5年后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2、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增长10%(含10%)以上的,按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对于超过10%部分,每新增三个百分点,按该新增量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先暂定为5年。

(五)融资贴息和补助。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企业总部(不含下属机构)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可按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规费减免或返还。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免收或返还,后3年减半征收或返还。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5年后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七)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7年起,首次被评定为福建省行业20强和台湾百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四、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3亿元以上、实收资本1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6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2017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计算方法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以上奖励,从企业入驻后上缴我市的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六、建筑业总部经济的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市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我市统计的产值达到10亿元且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纳税额每增加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晋升资质奖励: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服务类企业,资质晋升甲级(一类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的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项予以奖励。对获得晋升资质等级奖励后5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

(三)建筑安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30亿元,并在本地纳税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5亿元,并在本地纳税的,给予年度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产值每增加5亿元且纳税每增加5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30万元。

(四)对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南平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市外建筑服务或我市企业在市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市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市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非本市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额在我市缴纳的,享受同样的奖励政策。

      七、服务类中介机构总部、本地金融机构总部、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认定标准及奖励政策:

(一)服务类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总部,且年度纳税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按该机构对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60%给予奖励。

(二)本地金融机构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市地方税收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三)对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该子公司对我市年度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可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

八、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人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中,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及年税前薪酬达到我市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或首席科技官、首席技术专家〕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享受我市出台的人才相关政策;同时,对年纳税10000万以上(含10000万元)总部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及市级以上技术中心主任等高级人才,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个人;年纳税2000(含2000万元)-10000万元总部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及市级以上技术中心主任等高级人才,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个人。

九、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一)融资贴息。对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设计、创研发等平台,自认定(参照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之日起3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3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自转化知识产权成果之日起5 年内,平台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银行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50%予以贴息,每年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设备费用补助。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可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对其非财政资金购入与自身研发活动有关的设备予以一次性补助。采购省内设备占设备金额80%以上的,可按不超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60%予以补助;未达到80%比例的,可按不超过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40%予以补助。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引进外省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落地的中介机构,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当年税收贡献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将知识产权成果在我市就地转化的设计、创意、研发等平台,可根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带来的税收贡献额,按照现有总部企业的经营贡献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十、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工作。

(二)以上奖励资金均由收益地财政负责承担,涉及到省上兑现奖补资金的,由市财政负责落实。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条:关于加强南平市人才工作的十条措施
下一条:南平市进一步激发本土人才干事创业活力二十条措施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图片新闻 | 领导信箱 | 留言反馈 | 投诉举报 | 建言献策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bet365取款 闽ICP备08105964号
地址:南平市人民路196号 邮编:353000 电话:0599-8858729
网址:http://www.www.lymhs.com 邮箱:npsgsl@163.com